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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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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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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两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是一个罪名,也可以是两个罪名,如果只是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按生产假药罪或者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案件中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有三种情形: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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