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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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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诉讼参与人可以提出要求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那么,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相关法律将“近亲属”解释为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三类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其内容比较广泛,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友好关系,另一类是不和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当然,有上述关系的不一定都要回避,只有当这种关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时,才应当回避。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査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的成员,不能再参与其审判;
8、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二、回避的方式有几种
在我国,以回避提出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回避划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认为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他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得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的的内容,希望本文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适用回避所必须具备的事实根据,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证了案件得到公正严谨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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