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刑法对生产劣药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药品是救死扶伤的东西,而伪劣药会危害到群体的利益,因为个人的自私而生产伪劣药让更多的人受到损害,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刑法对生产劣药的处罚规定有哪些?生产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刑法对生产劣药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对生产劣药的处罚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介绍,根据上文可知,生产、销售劣药,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咱不能因为个人的自私而让更多的人受到损害,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copyright © 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专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