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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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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就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购买伤害他人的匕首、绳索、蹲点等,为顺利实施犯罪而作的准备。犯罪预备不管最后的结果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都构成了犯罪,但在处罚上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刑法规定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刑法对于犯罪预备定义是怎样的?犯罪预备有哪些特征?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刑法规定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二、刑法对于犯罪预备的定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三、犯罪预备有哪些特征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本文主要介绍了刑法规定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些,以及犯罪预备的定义与特征的内容,从上文可知,犯罪预备的行为包括为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作这些准备都是有为了犯罪能成功。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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