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 >立案与量刑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控告应当立案侦查却不予立案,这时受害人或其家属该怎么办?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告到检察院吗?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告到检察院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可见,除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外,“立案监督”制度还包括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告到检察院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此外,文中还介绍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下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2019 copyright © 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律师,专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南京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律师。